茂名市重新修订并发布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发布时间:2018-09-07

 

    为进一步强化茂名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健全适应绿色发展的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评价机制,茂名市委、市政府日前正式印发了重新修订的《茂名市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办法》(简称《考核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环保考核结果作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干部奖惩任免的重要依据之一。

《考核办法》指出,本办法适用于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以下简称区(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市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负责同志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工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每年开展一次,考核时段为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考核办法》强调,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及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标准、政策、规划执行情况,“一岗双责”落实情况,环境质量责任落实情况,污染防治工作情况,生态保护工作情况,环境监督管理工作情况,重大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等。

《考核办法》明确,环境保护责任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共4个等次。被考核单位的考核结果等同该单位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和分管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同志的考核结果。

《考核办法》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一)因出现重大环境问题或者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问题突出,受到国家、省或市委、市政府约谈、通报批评的;(二)中央和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重点环境问题未在规定限期内解决的;(三)因环境问题被上级部门实施限批、挂牌督办的;(四)本实际管辖区域内发生1起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或者因本地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非法跨市转移导致输入地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 ;(五)未完成上级下达的环境保护约束性指标目标任务的。

《考核办法》还规定,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一)本实际管辖区域内发生2起以上重大或1起以上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的;(二)因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问题引发重大及以上群体性事件的;(三)本实际管辖区城内发生党(工)委、政府(管委会)或者部门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环境监测活动,或者发生2起以上国家、省或者市查处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