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征求意见稿)

来源:农业部 | 发布时间:2018-09-21
   日前,农业部发布了《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征求意见稿),详情如下: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科技教育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农业农村部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总站、广东生态环境技术研究所、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资源与农业区划研究所、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农业农村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湖南省农业资源与环境保护管理站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受污染耕地治理与修复导则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的基本原则、目标、范围、流程、总体技术性要求及受污染耕地治理(或修复)实施方案的编制提纲与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对种植食用类农产品的受污染耕地开展治理/修复,且治理/修复前后均种植食用类农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5618 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治理标准(试行)GB 2762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NY/T 395 农田土壤环境质量监测技术规范
 
  NY/T 398 农、畜、水产品污染监测技术规范
 
  NY/T 497 肥料效应鉴定田间试验技术规范
 
  NY/T ××× 耕地污染治理效果评价准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耕地 cultivated land
 
  用于农作物种植的土地。本文件所规定的耕地是指种植食用类农产品的耕地。
 
  3.2 受污染耕地 co ntaminated cultivated land耕地中的污染物积累到一定程度,存在危害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风险,此类耕地称为受污染耕地。
 
  3.3 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 risk control/remediation of co ntaminated cultivated land受污染耕地治理指通过源头控制、农艺调控、土壤改良、品种替代、植物修复等措施,改善受污染耕地土壤环境质量,减少农产品中污染物含量,降低农产品污染物超标风险;修复是在治理的基础上,进一步降低耕地土壤中有毒有害的污染物含量,使其对农产品质量安全、农作物生长或土壤生态环境风险低到可以忽略的程度。本标准所规定的治理/修复措施不包括改变食用类农作物种植结构的措施,如改种花卉林木、退耕还林还草等。
 
  3.4 农产品 agricultural products
 
  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文件所规定的农产品指农业耕作过程中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如小麦、水稻、玉米、花生、高粱、蔬菜、水果等植物及其产品。
 
  3.5 治理/修复效果 effects of pollution control/remediation of cultivated land治理效果指治理措施对受污染耕地中农产品可食部位中污染物含量降低所起的作用;修复效果包括两方面,一方面是修复措施对受污染耕地农产品可食部位中污染物含量降低所起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对耕地土壤中有毒有害污染物含量降低所起的作用。
 
  3.6 耕地污染风险评估 pollution risk assessment for cultivated land在耕地污染调查的基础上,协同农产品质量安全,分析耕地污染状况,评估耕地农产品超标风险,确定耕地污染治理/修复的区域范围、污染物种类和目标等。
 
  3.7 目标污染物 target contaminant
 
  由耕地污染风险评估所确定的需要进行治理/修复的污染物,种类由 GB 2762 规定。
 
  4 基本原则
 
  4.1 科学性
 
  基于资料和调查数据,综合考虑受污染耕地的污染类型、污染程度和范围、污染成因,以及备选的治理/修复技术,技术的效果、时间、成本和环境影响等因素,科学合理选择治理/修复技术,制定实施方案。
 
  4.2 可行性
 
  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要因地制宜、合理可行。治理/修复方案与技术不能脱离当前技术、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要满足技术、经济的可行性。
 
  4.3 安全性
 
  治理/修复技术应具有环境友好性,一方面要防止对实施人员、周边人群健康产生风险;另一方面,要防止治理/修复过程对周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4.5 可持续性
 
  治理/修复应有利于保持或提高耕地质量,保证耕地可持续利用。优先选择不影响农业生产、不降低土壤生产功能的治理/修复技术模式。
 
  5 目标
 
  受污染耕地治理,以实现治理范围内农产品达标生产为目标,评价标准参考 NY/T ×××;受污染耕地修复,是在实现治理目标的基础上,进一步使耕地土壤中目标污染物含量降低到 GB 15618 规定的筛选值以下(含),或降低到保障农产品达标生产的含量。
 
  6 范围
 
  由前期耕地污染风险评估程序确定受污染耕地治理/修复的范围、面积、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