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源市深化环境监测改革 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近日,河源市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党政机关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
一是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领导责任。各级党委和政府坚决贯彻落实关于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责任体系和工作机制,并对防范和惩治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负领导责任,杜绝党委和政府及部门不当干预。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情况纳入对各县区党委和政府的环境保护责任考核。按照《广东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不当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行为,严肃追究责任。
二是明确相关部门监管责任。市县(区)环境保护、质监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负监管责任,市县(区)质监部门依法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市县(区)环境保护、国土资源等生态环境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环境监测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落实《广东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清单》、《广东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和《河源市人民政府部门权责清单》等有关规定及市委和市政府确定的职责。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公检法等部门要依职责分别对弄虚作假违纪违法行为加强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发现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监管不力,以及有其他未依法履职行为的,依照规定向有关部门移送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违规线索,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符合条件的,由检察机关对监管部门提出行政公益诉讼。
二、严格落实企业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
一是严格落实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主体责任。排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测标准规范,依托自有人员、场所、设备或委托其他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代其开展自行监测,制定监测方案,保存完整的原始记录、监测报告,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并按规定公开相关监测信息。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综合运用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实施行政拘留等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二是严格落实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数据质量责任。建立“谁出数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追溯制度,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采样人员、样品运输及交接人员、样品分析人员、数据审核人员、报告编制及复核人员、报告审核与报告授权签字人分别对相应工作环节的监测数据及监测报告的真实性终身负责。对违法违规操作或直接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依纪依法追究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及相关人员责任。
三、严格规范生态环境监测行为
一是建立干预留痕和记录制度。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对党政领导干部与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干预生态环境监测的批示、函文、口头意见或暗示等信息,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应如实记录相关人员的姓名、干预内容和形式等情况,保留有关证据资料,做到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质存储、归档备查,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或举报。对不如实记录或隐瞒不报不当干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人员,应予以通报批评和警告。
二是依法执行统一的监测标准规范。加强部门生态环境监测协作,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统一部署,各级各类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要按照统一的生态环境监测标准规范开展大气、水、土壤、生态、噪声、辐射和污染源监测活动,并如实记录监测数据,切实解决不同部门同类环境监测数据不一致、不可比的问题。
三是依法完善资质认定制度。落实资质认定相关制度,及时建立获得资质认定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信息。
四是依法执行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制度。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逐步实现生态环境监测全要素溯源和全过程监控。研究建立生态环境监测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委托检定“绿色通道”机制。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和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和省的统一部署,依法执行国家和省有关的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环境保护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管理规定和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联动办法等。执行国家和省统一的技术规范及生态环境监测报告形式,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全过程记录等。
五是严格规范排污单位监测行为。2018年年底前,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的部署,建立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与环境质量监测原始数据全面直传上报制度。重点排污单位应当依法安装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定期检定或校准,保证正常运行,并公开自动监测结果。自动监测数据要与环保部门联网;自行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测的手工比对,及时处理异常情况,确保监测数据完整有效;逐步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站房、排放口等位置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并与环境保护部门联网。取消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的有效性审核。环境保护部门加强对重点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培训指导,质监部门指导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设备计量检定或校准。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
六是落实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环境监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建立覆盖布点、采样、现场测试、样品制备、分析测试、数据传输、评价和综合分析报告编制等全过程的质量管理体系。建立健全量值溯源与传递体系,保证监测数据真实、准确、有效。对监测原始记录和报告归档留存,保证其具有可追溯性。专门用于在线自动监测监控的仪器设备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标准规范要求。使用的标准物质应当是有证标准物质或具有溯源性的标准物质,仪器设备应当经过检定合格或校准符合要求后使用。
七是依法统一信息发布。环境保护部门统一发布环境质量和其他重大环境信息。其他相关部门发布信息中涉及环境质量内容的,应与同级环境保护部门协商一致或采用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公开发布的生态环境质量信息。
四、严厉惩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
一是强化不当干预防范和惩治。依据防范和惩治领导干部干预生态环境监测活动的情形认定、查处程序和处理规定,采取监督检查与受理举报相结合等方式,及时发现和查处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影响,指使篡改、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限制、阻挠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监管执法,影响、干扰对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查处和责任追究,以及给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下达生态环境质量改善考核目标任务等行为。对弄虚作假问题突出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市政府将公开约谈其负责人,责成其整改并严肃查处。被约谈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交由相关部门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对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形给予通报、公开曝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是严肃查处监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环境保护、质监部门联合或依据各自职责,采取“双随机”方式加强对环境监测机构的事中事后监管,并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市环境保护、质监部门每年至少联合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或能力验证。围绕环境质量监测、机动车尾气检测、建设项目环评监测和验收监测、污染源执法监测和自行监测等生态环境监测领域,从2018年起连续三年开展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专项行动。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监测行为不规范、弄虚作假或参与弄虚作假的,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从事环境监测设施维护、运营的人员有实施或参与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破坏环境质量监测系统等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环境监测机构在提供环境服务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法处罚外,检察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市级政府授权的行政机关依法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时,可以要求环境监测机构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三是严厉打击排污单位弄虚作假行为。排污单位存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或侵占、损毁、擅自移动、改变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环境保护部门、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的刑事责任,并对单位判处罚金;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强令、指使、授意、默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依纪依法追究其责任。
四是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依托环境污染犯罪案件查处联席会议制度,联合打击生态环境监测弄虚作假行为。环境保护部门查实的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案件,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外,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予以拘留;对涉嫌犯罪的,应当制作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调查报告、现场勘查笔录、涉案物品清单等证据材料,及时向同级公安机关移送,并将案件移送书抄送同级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接受,并在规定期限内书面通知环保部门是否立案。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环境保护部门与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对企业超标排放物情况通报、环境执法报告等信息资源实行定期共享。
五是推进联合惩戒。市县(区)环境保护部门和质监部门应当及时互相通报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罚结果,并将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被依法处罚的企业、机构和个人信息等(包括企业基本信息、企业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等情况)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结果(诚信企业、良好企业、警示企业、不良企业4个等级)通过广东省企业环境行为信用评价系统、信用河源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源)、河源市中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和融资对接平台等各类信用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六是加强社会监督。运用报刊、电视、互联网等渠道,适时曝光查处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广泛开展宣传教育,鼓励公众参与,完善举报制度,将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举报纳入“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受理范围。适时成立有关行业协会,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推动行业自律。
五、加快提高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水平
一是创新质量管理模式。2020年底前,按照省生态环境厅的部署,全面提升大气、水、土壤等生态环境监测质量控制和监督核查能力,对区域内环境质量监测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结合实施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统一全市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体系要求。在国考、省考断面(点位)基础上加密市级监测,重点在跨界主要河流设置交接断面(点位),为划清各地责任、开展生态补偿等提供支撑。
二是推进信息化管理。2020年底前,按照广东“数字政府”改革建设和省生态环境厅工作部署,实现监测数据采集、传输、存储的标准化和统一管理,推进各级各部门监测数据互联互通、集成共享、综合运用。依托全省生态环境监测过程一体化管理系统,实现监测任务从计划制定、采样、实验室分析到报告编制等各个环节全程留痕,过程数据统一归集。构建基于物联网的重点污染源全过程自动监控平台,实现站点视频监控、企业产污全过程物联网监控与异常数据预警等创新功能。
三是强化高新技术应用。运用国家、省大数据、人工智能、卫星遥感、移动走航和无人机(船)等高新技术,逐步实现对生态环境监测活动全程监控,对异常数据智能识别、自动报警。在大气环境质量自动监测的基础上,提升水、噪声等领域环境质量监测及污染源监测自动化水平。推广应用生态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和全过程质控技术,加快便携、快速、自动监测仪器设备的推广应用,提升生态环境监测科技水平。
六、强化保障措施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结合地方机构改革和环境保护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要求,及时研究解决生态环境监测发展改革、机构队伍建设等问题,保障环境监测业务用房、用车和工作经费,以满足辖区内环境管理要求。要加强对防范和惩治生态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工作的组织领导,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环境保护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有效联动、社会积极参与的工作格局,切实保障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市委和市政府工作安排,认真贯彻本实施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间节点,扎实推进各项任务落实。市纪检监察机关及组织人事、发改、财政等有关部门要按职能统筹落实责任追究、项目建设、经费保障、执纪问责等方面的事项。
三是加强宣传培训。各县区和市直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生态环境监测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切实提高党政机关、排污单位、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认识和业务水平,推动形成促进生态环境监测数据质量提高的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