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集中修改11部生态环保法规更好保障污染防治攻坚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发布时间:2019-02-13

近日,深圳市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二项法规的决定》,集中修改完善《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等11部地方生态环保法规。

一是落实中央精神,与上位法保持一致。重点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关于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禁止性规定和管理要求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梧桐山风景名胜区条例》关于风景区禁止开发情形的规定以及《深圳经济特区河道管理条例》关于河道范围内禁止行为的规定。修改了《大亚湾核电厂周围限制区安全保障与环境管理条例》关于限制区内禁设项目类别的规定和《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填海工程、设置排污口的区域的规定。

二是落实“放管服”改革,提升营商环境。重点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关于建设项目准入和管理要求的规定。删去了《深圳经济特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机动车维修业务的资质要求、《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关于水土保持方案前置审批的和《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关于船舶加油作业许可及防治污染方案审核的相关要求。

三是顺应时代要求,坚持绿色发展。对照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要求,修改了《深圳经济特区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关于违法违规项目处理的规定,《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关于违法违规项目、设施的处理相关规定,并提高了对违法排污等相关行为的处罚幅度,打击环境违法,坚持绿色发展。

四是调整机构名称和职责,适应机构改革要求。为适应国家、省和市机构改革工作的需要,保障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开展工作,修改了上述法规中相关机构名称和职责规定。如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改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此次集中修改中,还按照《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地方生态环保法规开展技术清理,维护法规统一的权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