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排放超标机动车上路将罚200元
来源:广东省环境保护厅 | 发布时间:2019-04-10
大洋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修订后的《佛山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正式公布并施行。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在禁止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处罚额度,将由原来的处罚5000元,提升至处罚2万元。另外,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予200元罚款。
根据新修订的《条例》,在佛山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需要,依法划定并公布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现场检查监测、电子监控、摄像拍照、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值得注意的是,使用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或者排放黑烟等可视污染物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限期维修,并处予5000元的罚款;在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两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工整治。
此外,新修订的《条例》还新增了条款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予200元罚款。”
